编辑: ok2015 | 2016-06-01 |
三、居住出租房火灾隐患督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亡人火灾的,一律追究驻网格干部责任.
四、对镇街抄告的四类重点居住出租房(10人以上群租房、3层以上通天房、地下室、合用场所)火灾隐患,依法督改不到位的,导致发生亡人火灾的,一律倒查辖区公安民警责任.
五、居住出租房综合执法不到位,导致发生亡人火灾的,一律追究镇街消防工作站负责人和镇街分管负责人责任.
六、发生较大亡人火灾的,镇街分管负责人一律先停职.
七、违规接电,导致发生亡人火灾的,一律追究用电审批人员责任.
八、凡发生火灾事故的,一律由市纪委(监察局)对履职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调查;
对市委、市政府督办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调查,经核实履职不到位的,一律予以问责.
九、所属部门、行业、系统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倒查主管部门责任人员责任;
对镇街抄告的属于职责范围的火灾隐患,应查处而未查处的,一律对部门责任人员实施问责.
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居住出租房,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擅自拆封、使用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
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租人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要求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