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6-07-04 |
一、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系在法定时间内对申请人进行的调查询问,并充分告知和保障了申请人在接受调查询问中的相关权利,询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尿液检测系对申请人当场提取的尿液进行的现场检测,检测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告知了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和途径;
办案所涉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也均依法送达申请人,上述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本人曾于2018年2月4日吸食冰毒,并对吸毒现场进行辨认,其承认的涉案事实和辨认的吸毒地点,与其伙同吸毒的另外两人承认的事实和辨认地点一致;
申请人在被抓获当日的尿液检测结果亦呈阳性.本机关经查看询问调查和尿液检测的同步录音录像,未发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等人有过动手、威胁或刑讯逼供行为,申请人也未提供其被威胁或刑讯逼供的证据.据此,申请人曾于2014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8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又再次因吸毒被查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大足公(北)强戒决字〔2018〕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胡某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行为合法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大足公(北)强戒决字〔2018〕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