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6-07-07
辽宁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 申报登记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38号)的文件精神,省环保局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工作,到2008年底,将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完全纳入排污申报登记体系.

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申报登记的目的意义 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是环境保护排污申报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排污单位应尽的一项法律义务,也是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环保意识的增强,伴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数量不断增多,电磁环境质量令人担忧,电磁辐射污染投诉事件呈上升趋势,社会各界和公众对此反映强烈.为了摸清我省电磁辐射污染源状况,建立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管理数据库,完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管理,保护环境,保护公众,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对电磁环境污染源进行申报登记是十分必要的.

二、申报登记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38号)

三、申报登记的工作原则 1.实行全过程管理.对产生电磁场的设备进行申报登记,制定运行管理制度、质量保证规程,符合国家安全验收标准. 2.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服务.强化督促使用单位对电磁环境的科学研究和科学使用,分析电磁场的各类设备的发展规律,提高环保意识,重视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3.为申报单位、业主及申报登记材料保密.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全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全面完成,省环保局决定成立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全省的申报登记工作,并在省核安全局设立申报登记工作办公室和技术小组,汇总各市申报情况并上报总局. 省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朱京海 省环境保护局 副局长 副组长: 王仁科 省核安全局 局长杜月华 省核安全局 副局长 成员: 张宇省核安全局管理科 副科长 陈振宇 省核安全局管理科 科员王森海 省核安全局管理科 科员办公室: 主任:杜月华 副主任:张宇成员:陈振宇、王森海 技术小组: 组长:杜月华 副组长:张宇成员:陈振宇、王森海、杨佳妮、徐卓、田野

五、申报登记的范围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登记范围 凡列入《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产生电磁场的设备(设施),均纳入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范围.此次申报涉及的行业主要有广播、电视、通信、气象、民航、电力、轨道交通、教育、科研、卫生、冶金、机械等. 1.发射系统 (1)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包括米波电视(48.5-92MHz;

167-233 MHz)、分米波电视(470-566MHz;

606-960 MHz)等;

(2)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包括中波广播(513-1602kHz)、短波广播(有方向性3-26 MHz)、调频广播(有方向性87-108 MHz)等;

(3)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包括短波通信发射台、微波通信站、专业通信网站、寻呼通信基站;

(4)雷达系统:包括地面卫星发射站、雷达及导航发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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