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6-07-12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采取逃避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80名工人的工资难以兑现.在多次执行无果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请求公安机关协查法定代表人下落,由此打开了整个案件的突破口.公安机关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优势,及时发布协查信息,迅速对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定位和控制.慑于法律威严,被执行人最终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实践证明,执行联动机制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借助公安机关力量,通过网上协查等方式迅速找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

七、渠敬枝与刘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法院协调公安机关进行查控, 促使其全部履行义务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3日,刘亮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348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山东省鱼台县唐马镇杨辛庄路口时,与自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处的渠敬枝所骑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渠敬枝起诉至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8日,鱼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刘亮赔偿渠敬枝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78207.54元. 判决生效后,刘亮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渠敬枝向鱼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执行申请后,鱼台县人民法院向刘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刘亮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鱼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对刘亮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5万元的决定.被司法拘留后,刘亮既不履行法律义务,也不主动交纳罚款,拘留期满后仍躲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渠敬枝因伤致残,家庭生活困难,鱼台县人民法院按有关规定给予司法救助7000元.2015年11月,鱼台县人民法院向鱼台县公安局发出协查函,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刘亮下落,发现后立即采取临时控制措施.2015年11月13日,鱼台县公安局辖区派出所民警将刘亮找到并控制.接到派出所的通知后,执行人员即刻前往派出所对刘亮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15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刘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履行法律义务,当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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