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6-07-30 |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一)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申请;
(二)建筑垃圾处理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三)处理场地的坐标图、场地布局图;
(四)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五)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六)经营处理场地需提交相应的营业执照. 依据:实际工作需要
一、申请人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发给批准文件;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向社会公开.
一、受理时限:2日;
二、审查时限:7日;
三、不予受理: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13日无无205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一、企业证明材料,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具备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20%以上的;
三、具有全密闭垃圾收集设施;
四、有密闭完好的自动卸载车辆;
五、有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七、固定的办公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证明材料. 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5号)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机械清扫车辆证明;
四、全密闭垃圾收集设施的证明材料;
五、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垃圾运输自动卸载车辆的证明材料;
六、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特种车辆行驶证;
八、办公机械、设备、车辆固定停放场所证明材料. 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