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6-08-10 |
区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并联合区审计局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估;
区住建局、国土局负责人才购房相关政策的落实,以及人才使用购房补贴或购房资格购买住房后房产交易的监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吴江分中心负责人才住房公积金政策优惠的配套落实.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人才安居乐居工作. 第九条 全区人才的购房补贴按照"从新、从优、从高"原则落实.人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标准以获评时间为准,不溯及既往.人才入选更高级别人才计划,并享受更高级别购房补贴、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的,对应购房补贴、安家补贴、租房补贴总额需减去原已使用、已拨付的购房补贴、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的金额. 第十条 购房补贴、安家补贴、租房补贴划转至所在单位的,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给受资助人,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若有举报一经查实,即取消用人单位3年内申报各类人才计划的资格,追回补贴经费,并通过相关信用网站公开失信信息.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经过人才安居乐居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G类人才,所购唯一自住型商品房,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以房产契税发票的日期作为起始日期). 第十一条 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缓或停止发放购房补贴或安家补贴.
(一)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二)承担的人才项目意外终止的;
(三)人才从原申报单位离职或所在企业迁移、停业、注销的;
(四)引进的现代服务业、文化、教育、卫生、旅游等紧缺专技人才,以主管部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准;
(五)其它不符合继续享受人才购房补贴或安家补贴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收回公寓或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一)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二)调离或离开本区的;
(三)已购买自住房,或购买二手自住房的;
(四)擅自将公寓转借、转租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
(六)其它不符合继续享受专家公寓、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中共苏州市吴江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商区人才安居乐居工作联席会议承担,试行期一年. 中共苏州市吴江区委办公室 2018年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