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6-08-10 |
一、项目申报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和公众利益;
三、不影响生态环境;
四、能够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资源. 依据:实际工作需要
一、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二、相关材料
(一)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关于项目核准的申请报告;
(二)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三)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除外;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八)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九)新设立的公司,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依据: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第五条、第六条
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3558号1773号)
3、《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一、项目单位向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在媒体上公示.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无无5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部分初审,部分终审)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
三、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四、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五、投资企业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