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6-08-18 |
及(2)对本灯箱、墙面广告媒体及广告的发布、运营、管理或审批要求发生任何变化. 批准 ,指经营许可公司为履行本合同需从政府部门或业主获得许可、执照、同意、核准或备案. 分支机构 ,指经营许可公司在哈尔滨市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仅限于子公司、分公司. 1.2 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 本合同引用某个条款时,除非特别说明,应解释为该条款项下所有子条款的内容. 凡指当事人或各方的措辞应包括商行、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凡合同中规定通讯是 书面的 或 用书面形式 ,这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及其它所有用书面记录的现代通讯方法进行的通讯,包括电报、和传真等发送. 凡合同规定任何人发出通知、同意、批准或确认时,该通知、同意、批准或确认不得被无故扣押.除非另有规定,该通知、同意、批准或确认应是书面的. 若要求支付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应视要求支付之日为此非工作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 包括 一次在任何时候都应被视为与 但不限于 连用. 所指的 维护 ,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否则应始终解释为包括灯箱、墙面广告媒体及材料的清洁、更换、维护和修复. 2.声明和保证 业主和经营许可公司共同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 2.1 各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通过必须且合法的授权.各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均为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2 各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虚假信息. 2.3经营许可公司保证其已拥有法律、法规要求的广告经营资格,并能合法提供广告经营服务. 2.4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未得到业主的书面同意,经营许可公司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3.经营许可权 3.1 经营许可权 本合同约定经营许可权的主要内容是:业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将灯箱、墙面设施出租给经营许可公司,经营许可公司承租这些灯箱、墙面设施(包括经业主许可,经营许可公司新设灯箱、墙面广告设施.经业主许可,经营许可公司新设的设施,产权仍归属于业主所有)并依法进行广告经营,包括投资建设(新设广告设施须经业主同意)、媒体的推广及营销、运营、管理、维护、清洁、发布广告、获取收入等,并在经营许可权终止后,经营许可公司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进行灯箱、墙面广告媒体移交. 3.2 经营许可期 在经营许可期届满前,业主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在同等条件和价格下经营许可公司享有优先承租权. 3.3经营许可范围 本合同约定经营许可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独家经营西客站南广场地下公共空间灯箱、墙面广告,具体点位详见附件1.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营许可公司增加灯箱、墙面广告,需经业主书面同意,增加部分由经营许可公司在支付相应价格后继续经营(具体支付标准:按竞买成交价格、经营期限、数量平均计算,按实际增加数量支付),增加的灯箱、墙面广告及相关设施产权归业主所有,待本合同终止后,业主无需给予经营许可公司任何补偿. 3.4 经营许可权的实施条件及限制 3.4.1在经营许可期内,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预先取得业主的书面批准,经营许可公司不得再将灯箱、墙面广告媒体经营许可权授予第三人,或无故中止经营许可权,且不得为经营许可权的实施制造障碍,也不得将经营许可权及相关的权益转让、出租、赠与或质押给第三人, 也不得将灯箱、墙面广告媒体进行转让、抵押、租赁或赠与. 3.4.2 若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经营许可公司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部分义务委托给第三人履行,则该委托行为在任何时候均不能视为经营许可权的转让或变更,也不能免除和减轻经营许可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任务和义务.经营许可公司仍将对第三人的行为、疏忽、违约、或过失承担完全责任. 3.4.3经营许可公司委托第三人履行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须预先取得业主书面批准.经营许可公司应承诺其委托的第三人及其雇员于经营许可期内,拥有开展相关委托义务所必需的资质.业主如拒绝批准,并不影响经营许可公司继续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3.4.4除适用法律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营许可公司的经营许可权在整个经营许可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3.4.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经营许可期内的灯箱、墙面广告媒体推广、销售、运营、管理、维护、清洁所产生的一切运营费用由经营许可公司承担. 3.5 保留及除外 3.5.1公益广告发布及业主自身信息发布的保留 在经营期内,经营许可公司同意免费向业主提供12块广告位(其中4块墙面广告、8块灯箱),用于业主指定内容宣传.如有政府指令性特殊情况可增加广告位数量,经营许可公司必须无偿予以配合. 4.履约担保 4.1为保证经营许可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灯箱、墙面广告媒体经营许可权和相应义务能够得到积极、全面的行使和履行,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业主支付经营权转让费,经营许可公司同意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00). 4.2 在经营许可公司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业主有权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经营许可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和应赔偿给业主的任何损失. 4.3 经营期满双方办理广告位移交后后,业主将履约保证金(扣除应扣款项)无息返还给经营许可公司. 5.经营管理 5.1 业主在本灯箱、墙面广告媒体经营中的义务: 5.1.1业主保证本灯箱、墙面广告媒体按照合同约定由经营权许可公司独家经营,业主负责协助经营权许可公司办理本灯箱、墙面广告媒体发布所需相关批准文件. 5.1.2业主提供灯箱、墙面广告媒体电气图纸,供经营权许可公司经营过程中使用. 5.2 经营许可公司的义务 在整个经营许可期内,经营许可公司应根据本合同约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清洁、运营、维护站内灯箱、墙面广告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其所应履行的义务主要如下: 5.2.1负责灯箱、墙面广告媒体清洁、维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