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6-08-22 |
261005 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处、经检总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行政处罚
261006 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 第四条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
(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行政处罚
261007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难以辨明其为广告的,或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的处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管理条例》第九条 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
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二条 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行政处罚
261008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违法内容的处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处、经检总队 《广告法》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