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6-08-30 |
55、56号商铺拍卖底价评估 (沧州银行肃宁支行与石岩、张璐、李来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冀中评报字[2018]第2077号委托方:肃宁县人民法院 估价方:河北中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估价人员:李庆新(注册号:1319960026) 崔俊梅(注册号:1320140001) 估价作业日期:2018年5月24日至2018年6月25日目录
一、致委托方函―1
二、估价师声明―2
三、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3
四、估价结果报告―4
五、附件―8 致委托方函肃宁县人民法院: 接受贵方委托,我公司对贵方委托的位于肃宁县尚村镇裘皮之都商城中央商场1-
55、56号商铺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为贵方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拍卖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本次估价对象为肃宁县尚村镇裘皮之都商城中央商场1-
55、56号商铺,不动产权证号为【17198号】,权利人为石岩、张璐,建筑面积为130.99平方米,用途为商业服务. 估价目的:为司法机关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拍卖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我公司估价人员根据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按照评估工作程序,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周密准确的测算,并结合评估经验和对影响项目价值因素的分析,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2018年5月24日的房地产价值为: 单价:9100.00元/平方米 总价:1192009.00元大写:壹佰壹拾玖万贰仟零玖元整 币种:人民币 估价对象已查封,本次评估假设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无抵押、租赁、担保等他项权利存在,不存在产权法律纠纷,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价格. 河北中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估价师声明我们郑重声明:
1、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本公司估价人员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
由于被执行人未到现场,估价人员未能进入室内了解其内部状况;
估价人员对估价对象的现场勘察仅限于其外观和使用状况,不承担对估价对象建筑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也不承担其他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到的部分进行查看的责任.
6、本估价报告由我公司独立完成,没有其他人士或机构对本报告提供重要的专业帮助.
7、本估价报告仅供委托方用于估价报告中载明的目的,用于其他目的时本报告无效.本报告在有效期内使用时,估价结果应与估价报告同时完整使用.
8、未经本估价机构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得将本报告全文或部分内容公开披露,不得将本估价结果及报告用于与估价目的无关的其他用途,我公司不承担由于委托方对本报告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9、如发现本报告内的文字、数字打印或其他原因出现误差时,请通知本机构进行更正,本报告复印无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