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6-08-30 |
一、估价对象为肃宁县尚村镇裘皮之都商城中央商场1-
55、56号商铺,权利人为石岩、张璐,建筑面积为130.99平方米,用途为商业服务.
二、本报告所称评估价格,系指我们对所评估房地产在现有用途不变并在价值时点之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为本报告所列明的目的在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提出的公允估值意见.
三、本次估价采用的建筑面积为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所记载的面积数,并以此为基础测算的.
四、本次评估为司法机关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拍卖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五、本报告是在委托方确定提供基础文件、有关法律证明文件、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的.委托方对所提供文件以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并且提供了与本次评估有关的所有资料,没有保留、隐瞒.
六、在评估所委托房地产市场价格时,我们未考虑估价对象房地产所欠付的抵押、担保以及如果该房地产出售则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我们也未对房地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准备.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拒力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影响.
七、自价值时点后,估价报告有效期内估价对象的质量及使用状况如发生变化,并对估价对象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估价结论.
八、本次估价是以估价对象按照规划批准的用途持续有效地继续使用为假设前提.
九、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行估价业务的目的是对估价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估价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范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具有对估价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故我们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提请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注意.
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估价结果报告
一、委托方单位名称:肃宁县人民法院
电话:0317-5021212
二、估价方机构名称:河北中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新 住所:沧州市解放西路颐和广场13号楼5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5483519D 备案等级:贰级 证书编号:冀建房估(沧)18号有效期限:截至2020年12月5日
三、估价对象
(一)估价对象位置描述 本次估价对象位于肃宁县尚村镇裘皮之都商城,临近裘都金街.
(二)估价对象权属及现状
1、房地产权属描述 估价对象不动产权证号为【17198号】,权利人为石岩、张璐,建筑面积130.99平方米,用途为商业服务.
2、权利状况 估价对象已查封,本次评估假设估价对象为完全产权,无抵押、租赁、典当权等他项权利存在和无法律纠纷状况下的正常市场价格.
3、估价对象现状 本次估价对象位于肃宁县尚村镇裘皮之都商城中央商场1-
55、56号商铺,钢筋混凝土结构,共三层,估价对象位于一层,钢化玻璃门窗,商场内有两部扶梯,中央空调、消防等配套设施齐全,估价人员未能进入铺内进行勘查.
4、区域状况 估价对象临近裘都金街,附近有学校,银行,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齐全,交通通达度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