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6-09-07 |
13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 GB4706.1 GB4706.30 /
14 微波炉 GB4706.1 GB4706.21 /
15 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 GB4706.1 GB4706.22 /
16 吸油烟机 GB4706.1 GB4706.28 /
17 液体加热器 GB4706.1 GB4706.19 / 冷热饮水机 GB4706.1 GB4706.19 GB4706.13(适用时) /
18 电饭锅 GB4706.1 GB4706.19 GB4343.1 GB17625.1
19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 GB4706.1 GB4706.8 /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等相关要素、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应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划分具体要求.
5 认证委托 5.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5.2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对认证实施中未涉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还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一份该生产企业有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自我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型式试验 6.1.1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