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6-09-07 |
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对于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可被接受或承认的自愿性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6.1.3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原则上应包括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适用时) 原则上应包括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当对标准中部分检测项目有所调整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6.1.4型式试验的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应管理程序,由指定实验室派出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性、正确性、可追溯性.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6.1.5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6.3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7.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检测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1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覆盖所有获证类别.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2.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样检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将样品送至指定实验室检测. 认证机构也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应管理程序,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抽取样品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3.1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应按一定比例覆盖获证产品.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对从市场抽取的样品予以确认. 7.3.2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