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6-09-13 |
(三)扶持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发展. 1.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省政府批准的江苏软件园规划范围内的在孵企业,并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 1.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2.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成本列支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调整. 3.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五)鼓励社会资金捐赠资助科技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可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二、加大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
(一)将有权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纳入我市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必须优先采购列入自主创新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产品.
(二)经有权部门认定,对我市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开发试制的及首次投向市场的,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自主创新产品,报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由采购单位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采购项目,在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并将采购合同优先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三)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评标方法中,其分值设定要考虑自主创新因素.运用综合评分法的,可给予自主创新的产品不少于8%的分值;
运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自主创新的产品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的报价5%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非招标项目的评审,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可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的价格扣除.
(四)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国产设备.对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进口设备的采购,需经过有关方面论证,对国产设备可以替代进口的,予以优先采购.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以及其它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50万元以上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各级采购人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五)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其它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标志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招标文件应载明对产品的环保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