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6-09-13 |
五、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1.对高新区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局和财政局核准后,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在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奖励其科技创新. 2.鼓励我市企业扩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按照海关认定的出口金额,由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每万美元补贴50元人民币.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是指我市出口企业、出口供货企业所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属于本企业自有的专利或专有技术而形成的该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或高新技术产品使用了自有品牌;
高新技术产品在海关税则分类中属于由国家科技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等多部委制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认定的产品.
(二)鼓励软件企业的发展. 1.对通过省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由市科技局根据《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苏州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核定后,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资助. 省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是指按照国家软件产业认定标准和软件产品登记要求,经省信息产业厅审核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 2.对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或CMMI等国际资质认证的,由市科技局按照《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苏州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核定后,给予认证费用50%的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 3.对具有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的,并经海关认定的出口金额累计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含10万美元),由软件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软件外包按照海关认定的金额,每万美元给予1000元人民币的资助,资助资金由软件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
(三)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1.对经科技部门申报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上级部门立项建设时,按照申报渠道,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在地财政以配套方式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100万元;
以企业为主、科研机构联办、独立注册的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可享受相应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企业申请建立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择优立项给予一次性资助. 对经发改委申报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按申报渠道,由工程中心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100万元;
企业申请建立市级工程中心,根据《苏州市工程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发改委对符合条件的择优立项给予一次性资助. 对经经贸委申报新建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申报渠道,由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100万元;
企业申请建立市级技术中心,由市经贸委对符合条件的择优立项给予一次性资助. 2.鼓励企业在国(境)外创办独立的研发机构.对我市科技型企业到国外科技资源集中的国家和地区创办独立研发机构,经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研发机构用于研究与试验的装备或设备的投资额(以下简称投资额)在10万美元至50万美元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