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6-09-13 |
三、加大对自主创新的金融扶持力度
(一)创新信贷管理体制. 1.鼓励各银行创新信贷方式,重点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的资产评估、信贷管理等方面的研究,由银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牵头,制定《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2.鼓励各银行优化信贷业务操作流程,针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简化操作流程,下放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 3.鼓励各银行探索符合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信用评级办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突出企业的信誉度,合理提高定性的比重. 4.各银行成立专门的高新技术项目评审小组,实现客户经理的专业化管理,提高银行信贷决策的科学性. 5.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支持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各银行针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办初期报表不健全的状况,充分利用纳税记录、报关信息、电费缴纳等非财务信息,弥补财务信息的不足. 2.各银行针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办初期不动产不足的状况,探索多样化的担保方式.除了适时开展仓单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外,对提供单项担保存在不足的企业,还可以依据其所提供的符合担保规定的企业有效资产、个人财产以及保证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相组合的担保方式.
四、加大对创业风险投资的扶持力度
(一)放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条件. 1.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作等多种组织形式.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首期出资控制在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其余部分可以由出资者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五年内缴付. 2.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进行风险投资不受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净资产的限制.具体对外投资的额度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根据所投资的项目自行决定.
(二)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 1.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通过创业投资备案的企业,享受其相关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2.建立创业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3.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且其他投资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1.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的资产重组和改制设立股份制公司的工作,扶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尽快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成功后,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加快开发区内股份制公司的设立工作,为开发区申报列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提供良好的资源基础.做好开发区内股份制公司的筛选摸底工作,为非上市高新技术股份制公司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打好基础. 3.拓展债券融资,扩大融资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和改善财务结构. 4.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完善壮大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发挥苏州产权交易所的作用,加入区域性、全国性产权交易网络,实现资源共享、信息联网.建立完善公司股权托管、产权交易经纪人、企业产权进场交易等制度,探索建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交易平台,推进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