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6-09-20

1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基本概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参合对象:户口在本县辖区内的农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资金筹集:2014年度我县新农合筹资标准为39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贴320元/人/年,个人缴费70元/人/年,以后年度筹资标准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 补偿范围:参合患者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补偿. 补偿依据:《远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远政发[2008]27号)》、《县合管委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远合管委[2011]3号)》. 补偿标准:

(一)住院补偿 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诊治住院费用200元以上部分,按90%补偿.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500元至1000元部分,按60%补偿;

1000元至5000元部分,按70%补偿;

5000元以上部分,按80%补偿.参加新农合的农民非正常程序的转诊及外出打工、探亲、暂住期间因病住院的医药费用1200元至5000元部分,按40%补偿;

5000元至20000元部分,按45%补偿;

20000元以上部分,按50%补偿.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按省市统一补偿方案执行.年度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0万元.

(二)门诊补偿 门诊补偿比例为50%.患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尿道下裂、苯丙酮尿症、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等恶性肿瘤的大病患者住院治疗医药费用综合补偿比例达到80%.对符合28种门诊慢性病大病补偿标准的,除丝虫病实行400元定补外,其余27个病种(包括器官移植抗排、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干燥综合征、各类恶性肿瘤、肝硬化失代偿期、重性精神病、重症糖尿病、脑血管病致瘫、癫痫、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硬化病、肾病综合征、地中海贫血、帕金森综合征、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骨髓炎、严重高血压病、冠心病、溃疡性结肠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肺源性心脏病)不设起伏线,按70%比例予以报销,根据病情轻重分别设置1000元、500元、300元的封顶线.

(三)其他补偿 对住院分娩实施定额补偿.对参合的孕产妇在县级及以上医机构自然分娩住院费用高于或等于1300元的按1000元给予定额补偿,自然分娩住院费用不足1300元的,对实际发生住院医药费用300元以外部分给予全额补偿;

在乡镇卫生院自然分娩的住院医药费用高于或等于800元的按500元给予定额补偿,自然分娩住院费用不足800元的,对实际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300元以外部分给予全额补偿.对参合的孕产妇住院剖宫产医药费用给予500元的定额补偿. 补偿方式:参合门诊患者凭合作医疗卡在本乡镇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村医开具电脑处方,进行系统结算并打印小票,参合农民在打印小票上签字认可,同时留下有效电话号码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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