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6-09-2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坚持金融创新,构建和谐金融,促进科学发展;

坚持以县域为中心、以 三农 为重点的市场定位,切实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着力加强基础金融服务均等化,有力支持 三农 发展,推动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速;

坚持调结构、保支农的原则,科学把握信贷投向和节奏,确保信贷总量合理增长和信贷结构持续优化,满足 三农 信贷需求;

坚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恪守信用,合法经营,为 三农 、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八条 总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十九条 本行应当建立健全存款、贷款、结算等各项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薪酬与本行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约束机制.坚持合规创造价值、合规保障发展的经营理念.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杜绝违规操作行为,树立合规风险 零容忍 理念.严控案件风险,认真落实干部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案防措施,强化案件查处与长效机制建设,遏制案件发生.完善案件防控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探索实施涵盖案防机制建设进展、案件措施有效性和整改落实透彻性等内容的综合考核机制. 第二十条 本行的经营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

1、吸收人民币公众存款;

2、办理国内外结算;

3、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参与货币市场;

6、从事同业拆借;

7、提供保管箱服务;

8、从事银行卡业务;

9、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10、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1、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12、代理买卖基金、信托产品、理财产品;

13、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14、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募集 第二十一条 本行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本行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或记名股权证书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行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本行股东应当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的条件.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 第二十四条 本行股份的认购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行发起人认缴的新增股本必须以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货币资金形式认缴,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应保证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五条 本行同次募集股份(发行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募集(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 第二十六条 本行的股本结构:股份总额为40,000万股(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40,000万元),其中:社会自然人股5,131 万股(占股份总额的12.83 %),职工股7,500万股(占股份总额的18.75%),法人股27,369万股(占股份总额的68.42%). 本行法人股东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持有股份数 (万股)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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