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6-09-23 |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本行合并、分立、重组上市等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五)适用法律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本行因前述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前述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行依照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且职工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份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四条 本行收购股份可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三节 股份转让与质押 第三十五条 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转让本行股份的,应当事前书面告知本行董事会.持有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含)以上的股东转让股份的,或受让股份后持有的股份达到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含)以上的,在转让或受让前,需经本行董事会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
本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本行成立之日起三年后本着不增加股东户数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转让.
(一)持有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下的股东转让股份,转让股东应向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拟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数量和转让对象的基本资料,并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和拟转让股份的股权证.经审核同意后,本行应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换发股权证手续.
(二)持有本行股份总额超过百分之一的股东转让股份,转让股东应向本行董事会申请批准并如实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董事会应在接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六十日内,对申请的股权转让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议,并将该决议送达申请股东.董事会做出不批准决议的,应在决议中说明理由.董事会批准转让股份的,本行应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股东应在接到批准转让决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与受让人共同到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换发股权证手续.
(三)单一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小股东转让或其他形式接受本行股份后,合计持股占股份总额的比例达到自然人百分之
二、法人百分之五以上时,必须报经董事会批准,未经批准且受让股份后合计持股超过上述比例的,视同转让交易无效.
(四)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第三十七条 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须事前以书面告知并征得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担本行股份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本行股东在本行取得授信(该授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为他人提供担保,且无论该授信是否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形成不良的时间超过一年的,该股东授权本行可以公开拍卖其所持的股份,以实现本行对该股东的债权. 拥有本行董事、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者控制本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以书面形式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份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本行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份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本行股东质押本行股份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时,本行有权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其中在股东大会上计算该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时以其未质押的本行股份数作为计算标准,该股东的派出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不计入有效表决票.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三十九条 股东在本行全部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 第四十条 本行股东完成股份质押登记之日起三日内,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份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主要股东转让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