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6-10-08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材料和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现场审核意见;
结合申报材料和专家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栏内标注 安全生产许可 ,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5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2014〕35号)附件2第1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审批部门:省国防科工办.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第一款: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