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6-10-08 |
2).依照电力法规可能追究法律责任的;
3).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1-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依法对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破坏电力设施或者窃电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调查处理.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反映有关情况.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3.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电力违法行为受理、立案呈批表》,经电力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立案.经批准立案的事件,应及时指派承办人调查.现场调查时,调查承办人应填写《电力违法案件调查笔录》.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提出《电力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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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结柬后,应视案情可依法作出下列处理:1.对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未构成违法事实的,应报请批准立案主管领导准予撤消;
2.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发出《违反电力法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3.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违反电力法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批准行为的;
2.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3.从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4.对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5. 在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6、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