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6-10-08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1 行政许可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第五条: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

对具备审批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电力行政许可条件的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放电力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由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50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110千伏、220千伏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35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可由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1、事后管理责任:监督和跟踪服务.

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依照《行政许可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在管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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