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6-10-08

2 行政处罚 对破坏电力设施、 盗窃电能等行为的处罚

1、《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行事责任.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

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7、《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9、《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10、《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环节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等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形成《电力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4.告知环节责任.根据调查报告做出相关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违反电力法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6.送达执行环节责任.送达《违反电力法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1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力违法行为,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立案:1).具有电力违法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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