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6-10-14 |
440602000143401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宪林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榜凤山西路21号五楼之六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未在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
(一)项所指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
(一)项的有关规定,我分局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 行政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8年4月4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3 月20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良罚字〔2018〕11号 当事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佛山营业部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的编号:440602000143401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榜凤山西路21号五楼之六 负责人:张宪林 2018年3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榜凤山西路21号五楼之六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出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602000143401,名称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佛山营业部,成立日期为2010年3月26日;
二、执法人员通过顺德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佛山营业部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公示日期为2017年3月9日. 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但由于疏忽未在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在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期限过后,于2018年3月9日通过顺德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了该公司2015年度的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执照情况;
(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情况及委托情况;
(三)现场笔录1份:证明2018年3月9日我局对该公司检查的情况;
(四)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具体情况;
(五)照片证据表1份:证明2018年3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
(六)证据复制(提取)单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情况及我局2016年7月7日于《珠江商报》刊登催告公示,提醒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事实.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顺德辖区内的企业通过顺德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2015年度的年度报告截止时间是2016年6月30日.当事人在2016年6月30日前并未报送,因此已于2016年7月6日被我局依法列入异常名录,当事人直至2018年3月9日才报送公示2015年度的年度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及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