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6-10-14 |
(一)项 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的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的主体性质是企业而非个体工商户,我局已就其未按规定报送公示2016年度年报的情形,依法于2017年7月4日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于顺德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此外,我局在2017年5月25日邮寄催告通告,提醒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同时,我局在2017年7月7日于《珠江商报》刊登催办公告,提醒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但其仍未及时补报并公示,属《广东省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中所指 情节严重 情形,依法可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本局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相对适中的种类和幅度部分予以处罚.没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给予一般处罚 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一般罚款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
(一)项 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叁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