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6-10-14 |
(一)项 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的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的主体性质是企业而非个体工商户,我局已就其未按规定报送公示2015年度年报的情形,依法于2016年7月6日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于顺德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同时,我局在2016年7月7日于《珠江商报》刊登催办公告,提醒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但其仍未及时补报并公示,属《广东省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中所指 情节严重 情形,依法可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其后经我局引导而主动补报并向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社会危害性较小,从轻处理可起到教育作用,同时构成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
(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罚款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
(一)项 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受理机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详细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
电话:0757-22832548),或者向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大良分局 顺市监(良)案公[2018]第65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良罚字〔2018〕10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佛山市淘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