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6-10-16
关于对生鲜食品电商通过前置配送服务点开展食品销售相关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 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本市生鲜食品电商食品销售的经营行为,督促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生鲜食品电商利用自建平台或移动客户端(手机APP)从事生鲜食品销售(主营蔬菜、水果、粮油、肉类、预包装食品零售),并通过食品集中仓库(以下简称总仓)贮存、分拣、配送至多个前置配送服务点备货,再由前置配送服务点配送至消费者的食品经营许可与监管工作. 前置配送服务点仅负责向已通过自建平台和移动客户端(手机APP)下达订单的消费者配送生鲜食品,各前置配送服务点不直接对外营业、收费、开具发票或提供食品展示、服务咨询等.

二、许可工作内容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许可指导.为方便企业在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许可申办工作,本指导意见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要求进行简化,对经营者设立的多个前置配送服务点采取由经营者统一报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方式,不再要求对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进行变更(逐一载明具体地址),促进生鲜电商食品销售产业健康发展.

(一)主体资格 从事生鲜食品电商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应设立用于生鲜食品贮存、分拣、配送等活动的总仓,在食品经营许可地以外设立总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载明总仓地址.同时设立若干个前置配送服务点作为终端备货和线下配送,前置配送服务点应在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登记,并取得登记凭证.

(二)许可要求 1.许可管辖:对于从事生鲜食品电商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由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经营者外设的总仓和前置配送服务点的申请审核工作由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审核合格后,应当在副本上载明总仓地址和编制前置配送服务点登记凭证(见附件).前置配送服务点的场地应当进行现场核查,涉及到总仓和前置配送服务点的场地核查工作应由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食品经营许可系统或书面函请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 2.审核材料:除《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经营者在申请总仓许可时,应提交符合《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证明,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使用房屋合法证明、现场平面图和工具设备清单,车辆行驶证明、停车场使用证明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冷冻冷藏食品运输的,应当提供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 经营者在申请前置配送服务点登记时应提交符合《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证明,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使用房屋合法证明、现场平面图和工具设备清单等. 经营者委托其他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开展总仓和前置配送服务点运行的,只需提供被委托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 3.许可审核:从事生鲜电商食品销售的总仓和前置配送服务点不得从事制售类食品经营.总仓及前置配送服务点设备设施和布局应当参照《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到场所环境整洁、周围环境无污染源、定期清洗消毒、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善.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应当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生鲜电商食品销售者应当加强对存储、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制定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公司总部、总仓、前置配送服务点和配送四个层级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强化内部管理,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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