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6-11-01 |
(一)审核立项初审资料,决定是否提交立项上镇联席会议作进一步研讨;
(二)向提出立项的集体经济组织反馈初审意见;
(三)对交易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进入区、镇级交易;
(四)对不受理进入区、镇级交易的,说明理由;
(五)对仍需进一步审核的交易申请,转相应的职能部门或再召开镇联席会议进行审核;
(六)对同意交易申请的,转对应的交易组织实施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条 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村(居)资产办 )是村(居)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和交易的主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并指导村(居)内集体经济组织对即将到期资产或拟交易项目按程序申请立项;
(二)接收并审查交易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和完整规范,并提交镇村(居)集体资产交易中心;
(三)组建并管理村(居)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站(以下简称 村(居)交易站 ),并对其组织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四)负责将本村(居)内资产台账、交易台账及合同台账等数据信息录入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系统并进行动态管理,使其与财务监管系统对应的合同数据保持一致;
(五)负责村(居)级集体资产交易的投诉处理;
(六)其他涉及村(居)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方面的(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村(居)党组织应当就用地、规划、产业准入、环保、供电、受让方资质要求、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等方面,向镇各职能部门收集意见,并且向交易申请方反馈所收集到的意见.交易项目表决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村(居)党组织应根据拟交易方案是否符合民主议事程序、交易的执行步骤是否依法依规等方面在立项申请表上加具意见. 第十二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接受镇级交易文件备案;
(二)对镇级交易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所、村(居)交易站是集体资产交易的组织实施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供本级集体资产交易场所;
(二)提供本级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组织本级集体资产交易;
(四)提供资产交易合同鉴证服务;
(五)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
(六)交易过程资料报本级交易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村(居)交易站负责将资产台账、交易台账及合同台账等数据信息录入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系统,实行区、镇、村(居)三级共享.
第三章 交易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分级交易
(一)区级交易 1.持有《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已出具规划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纳入区级交易: (1)土地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2)土地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3)区政府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纳入区级交易的项目用地;
(4)其他持有《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且涉及面广、标的金额大、对当地有较大影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申请方申请区级交易的,由镇城乡统筹局负责受理,经初审后提交区国土部门审议,同意后进入区级交易. 2.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且单宗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或涉及面广、标的金额大、对当地有较大影响的集体物业使用权出租,交易申请方申请区级交易的,由镇城乡统筹局负责受理,经初审后提交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议,同意后进入区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