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6-11-06 |
电话:18982445800. 地址: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 联系
电话:(0830)4281798. 地址:泸州市纳溪区政府综合楼五楼. 邮编:6463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负责将政府采购合同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泸州市财政局备案.
17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二、总则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泸州市纳溪区政府采购中心.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