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6-12-27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规范和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下称《平台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第三方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评价,是指依照《平台标准》评价规范,由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综合性评价. 第三条 评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第三方评价制度,并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三方评价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的机构(下称综合管理机构)对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三方评价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价实施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第三方评价工作,确定并动态更新第三方评价机构或组织(下称评价方)名录.省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机构分别委托评价方对本级或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称受评方)独立开展第三方评价. 第六条 第三方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受评方按照《平台标准》评价规范,组织开展自我评价,准备自评报告或平台运行情况总结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评价方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平台标准》评价规范,独立开展第三方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
(三)对不具备评价条件的或经评价结果建议为不合格的,评价方应提出相关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第三方评价工作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评价方应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或综合管理机构出具评价报告,并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负责.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评方名称,投资建设和运行服务机构名称,相关负责人姓名;
(二)受评方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声明,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三)评价时间、范围;
(四)专家评审组成员;
(五)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及评价依据;
(六)受评方可以实现的全部功能或所具备的全部功能的运行有效性;
(七)公共资源交易实际运行过程、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八)评价结果建议. 第八条 评价方应当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准确,并对评价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或综合管理机构应将评价报告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对评价方的评价活动或评价结论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在评价报告公示期满的7个工作日内向评价方提出异议,评价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评价方答复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或综合管理机构投诉. 第十一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受评方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三方评价结果进行最终认定,并向受评方发出《评价结果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