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07-14 |
(二)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 1.监测内容.所有发病人数在
2 人及
2 人以上或死亡
1 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事件. 2.监测机构.区疾控中心及各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 3.监测信息来源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的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
(2)区疾控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并调查的食源性疾病事件;
(3)区食药局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后的食源性疾病事件. 4.信息报送 (1)在日常诊疗过程中,接诊医生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医院应当及时向辖区食药局、区卫计局报告;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门诊部及诊所等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报告. (2)区疾控中心每日汇总分析辖区内监测信息,发现食源性疾病事件及时上报区卫计局;
应定期对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事件进行审核和汇总分析,并适时向区卫计局提交分析报告. (3)区卫计局组织进行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核实、汇总,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区食药局和市卫计委. (4)区疾控中心接到区卫计局启动调查通知后,及时通过 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系统 填写基本情况,报送首次报告;
参与调查完毕一周内,填写《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信息表》(附表6)存档,同时通过 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系统 上报结案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基本情况必须填写完整),并及时向省疾控中心上送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 (5)各监测机构(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发现食源性疾病事件发病人数1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且一次发病人数5人以上;
高度怀疑致病因子为辖区内新发、致死致残率高、涉及预包装食品等情形时应当在2小时内按工作要求上报. 5.报告原则与要求 (1)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是《食品安全法》法定报告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等原因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 (2)区卫计局应协调区食药局,保证调查信息的完整性和报告的及时性. (3)区疾控中心应严格按照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报告,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蘑菇中毒专项监测 1.监测内容.区疾控中心对因毒蘑菇引起的发病人数2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事件开展监测,收集致病毒蘑菇标本、图片,病例临床症状和诊治等信息,填报 蘑菇中毒专项监测个案调查表 (附表7).对于重症/死亡病例,填报 湖南省毒蘑菇中毒重症/死亡病例信息调查表 (另行下发). 2.监测结果报告.区疾控中心承担毒蘑菇标本、图片、中毒临床症状和诊治等信息收集工作.
四、监测工作管理
(一)为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建立监测数据多级审核制度,区疾控中心、医疗机构要对填报数据进行自查和核实,市疾控中心负责对区疾控中心填报数据的审核工作.
(二)区疾控中心负责对辖区内的报告医院进行培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门诊部及诊所等机构进行培训,确保病例信息收集质量,标本采集的及时性、有效性,样本送检率和检验准确性.
(三)区卫计局对辖区报告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门诊部及诊所等进行现场督导,每年不少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