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7-04-19
附件: 无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 供应商 )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无锡市范围内参与或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供应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并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和诚信管理.凡是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无锡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核后,登记加入无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以下简称 供应商库 ). 第四条 以下供应商,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供应商库,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管理:

(一)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供应商及其供货商;

(三)参与零星物品询价采购的供应商;

(四)参与网上竞价、电子反拍等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前款第

(一)至

(四)项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参加或有意参加无锡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可申请加入供应商库. 第五条 供应商的注册审查、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 统一标准、分级管理、授权受理、互认共享 的原则.凡按本办法规定在本市任何一地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和注册登记信息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应当相互予以确认,并实现共享. 按照 谁审查、谁负责 的原则,被授权的审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负责供应商注册受理和审查复核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六条 无锡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供应商库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并对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参与同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经市财政局授权,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市本级及城区的审查机构,负责受理参加市本级及城区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查供应商的入库资格,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登记和档案管理,负责供应商变更登记和基础信息维护.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注册申请、审查入库、分类登记、变更登记、基础信息维护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扎口负责,可授权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参照市本级及城区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八条 在本市范围内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单位)应充分使用本供应商信息库,并给予注册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对供应商诚信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第二章 供应商注册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加入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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