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7-04-19 |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供应商申请注册登记的信息或所提供资料不全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供应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供应商申请注册登记的信息或所提供资料齐全,或者申请供应商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信息和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查通过,并上网公示;
(四)如发现供应商弄虚作假的,不予通过审查,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供应商网上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供应商的基本信息、相关资质信息等,并同时公布被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联系方式.公示期间及公示结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就供应商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向被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举报反映. 第十八条 被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对举报反映的事项及时进行核实,举报反映属实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供应商非重要信息错误的,责令其自行纠正后,列入下一期公示名单中重新公示;
(二)属于供应商基本资格、业务资质或可能成为评审要素等重要信息错误的,责令其予以纠正并通过核查后,列入下一期公示名单中重新公示,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取消或禁止其在3年内成为注册供应商,视情形禁止其在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相关信息载入供应商库诚信档案;
(四)属于有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审查,或审查不严、与供应商串通等原因造成的,予以纠正,并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理.对署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被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财政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或告知该举报人.
第三章 注册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注册供应商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直接参加无锡市网上政府采购活动,并提出改进电子化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的意见和建议;
(二)查阅并下载采购文件(标书),浏览有关采购公告的历史信息,发布供销信息,订阅与其经营范围和所注册的产品服务相关的采购信息;
(三)直接被系统(按品目)随机抽取为采购人发起的询价、竞价采购的受邀供应商;
(四)在本市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在被确定为中标(成交)人前可免于提供已注册登记资格信息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原件;
(五)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公正性等进行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注册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依法、诚信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五)全面、真实地登记供应商相关信息;
及时调整变更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被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