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7-05-14 |
(一)贯彻执行国家突发环境污染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省环保局突发环境污染应急工作的要求;
组织制定与实施诸城市环保局应急预案,做好辖区内的应急准备工作.
(二)接收本市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突发环境污染的事件报告,及时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清楚事件的发展过程.
(三)及时向诸城市政府和潍坊市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报告辖区内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向诸城市政府和社会各界通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
(四)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规定,负责一般事件的处理,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处理重大以上事故.配合市环保局应急办工作人员实施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
(五)指导公众进行个人防护,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进行针对性去污处理.
(六)组织诸城市环保局应急响应队伍的培训和演习.
(七)组织辖区内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八)根据市环保局应急办的指示,做好市区内环境事件的应急及增援工作. 1.6 应急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诸城市辖区内所有对环境及生态造成污染的事件,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产生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二是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质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对环境(或健康)影响的单位.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质是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它们的分类有可能交叉,本预案中的危险物质指《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089号)中的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品. 三是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对环境(或健康)影响的单位.本预案适用于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故和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 1.7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7.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 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 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
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 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 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 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 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1.7.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