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7-05-24 |
(三)引进人才为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市人民政府可从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中给予10―5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并享受安家费15万元(分三年支付,每年按5万元),提供120平米左右住房一套,在我市连续工作5年以上,可直接赠予.除享受用人单位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每月发放1500元生活补贴,期限3年.
(四)引进人才为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享受安家费10万元(分三年支付,每年按4万元、4万元、2万元),提供100平米左右住房一套,在我市连续工作5年以上,可直接赠予.除享受用人单位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期限2年.
(五)引进人才为我市紧缺专业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的,享受安家费5万元(分三年支付,按每年2万元、2万元、1万元),提供80平米左右住房一套,在我市连续工作5年以上,可直接赠予.除享受用人单位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每月发放500元生活补贴,期限1年.
(六)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需要享受的优惠政策,可参照以上标准,由企业确定.为我市财税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如经费不足,可申请政府补助.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实行按需设岗、以岗引才、合同管理、绩效考评.分年度、项目周期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专项办认定后,解除聘任(用)合同,退还已享受的住房、安家费、购车补贴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优先推荐参加州直拔尖人才评选和建设开发伊犁功勋奖,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突出贡献奖,企业家之星奖等各类优秀人才评选表彰.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在聘用合同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经专项办审核,协调小组批准后解除聘任(用)合同,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及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引进人才,在协议执行期间若提出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经专项办审核,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协议等手续并退回已享受的住房、安家费、购车补贴等待遇.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被原单位辞退或自动离职的,根据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可连续计算工龄,并承认其原有身份、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资待遇. 第二十九条 通过辞职、离职等方式来奎屯市工作而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基金无法转入,可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可在退休时将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归集归并,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三十条 设立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专项基金,市财政每年投入1500万元,用于引进人才所需资金和奖励.同时,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协调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按工作调动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