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7-07-21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公司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决定,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
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现监事由 XXXXX 担任.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
(五)说明书;
(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六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议;
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