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0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