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7-07-21 |
1、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出资不足可以补缴,但不影响公司的成立.
2、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属于国家.
3、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应标明 有限责任公司 或 有限公司 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中应标明 股份有限公司 或 股份公司 .
4、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7、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200个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8、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9、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10、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也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但公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在民法上,分公司的性质属于法人分支机构,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11、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是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母公司不承担子公司的民事责任,子公司也不承担母公司的民事责任.
12、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法律并未规定转投资的数额限制.
13、公司可以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是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14、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公司法只禁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并不禁止董事的配偶担任监事.
1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6、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但是应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方可兼任独资公司的经理.
17、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
18、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登记主义或准则主义而非特许主义,帮其成立无须批准.
19、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后才成为股东的,不必承担责任.
2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3、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