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7-07-31
3706870103806 行政许可 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服务指南 海阳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2015-9-15 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服务指南 目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1

(二)实施机构…1

(三)申请主体…1

(四)受理地点…1

(五)办理依据…1

(六)办理条件…2

(七)申请材料…2

(八)办理时限…2

(九)收费标准…3

(十)咨询服务…3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3 1.

提交方式

3 2.获取收件编号

3 3.获取收件凭证

4

(二)受理…4 1.材料补正

4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5

(三)办理进程查询…5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5

(五)流程图…5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5

(二)行政复议…6

四、表单填写

6

五、有关说明

7 附件1

8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编码:3706870103806

(二)实施机构:海阳市环境保护局政务服务科

(三)申请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

(四)受理地点:海阳市政务服务中心68号环保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1.《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2.《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通过)第十二条: ……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5.《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国务院令第284号)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

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六)办理条件 无

(七)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应向环保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写明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理由和将要拆除设施的具体名称、数量、范围和具体时间)(原件2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及环保部门批复意见(原件1份)(3)新建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原件2份)(申请人出具);

(4) 三同时 竣工验收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意见.(原件1份).

(八)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海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海阳市政务服务中心68号环保窗口(海阳市济南路91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5-

3301128、0535-3306226 电子

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海阳市政务服务中心68号环保窗口,地址:海阳市济南路91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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