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7-07-31 |
一、受理范围.
1
二、办理依据.1
三、办理机关.1
四、审批条件.1
五、申请材料.1
六、审批证件.2
七、办理时限.2
八、审批收费.2
九、中介服务.2
十、审批流程.2 十
一、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2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2
(二)咨询途径.3
(三)咨询工作程序.3
(四)反馈时限.3
(五)进程查询.3 十
二、监督检查.3
(一) 监督投诉.3
(二)行政复议.4 十
三、相关文书及附件.4 附件1.5 附件2.6 排污许可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1.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属于昭通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或验收的建设项目;
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昭通市环境保护局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的建设项目.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4.《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需做重大改变时,应在改变前的十五天前重新申报登记;
5.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三、实施机关 昭通市环境保护局.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条件 1.建设项目已经建成并有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
2.申报材料齐全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达不到予以审批条件的情况;
2.多次补正达不到审批条件;
3.逾期未整改提交补正材料.
五、申请材料 表1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办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云南省) http:// ynzwfw.yn.gov.cn ―昭通―网上办事―市环保局―排污许可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昭通市环境保护局窗口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后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