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7-08-02 |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5月30日前) 各地教育部门按照专项治理第1~5条的治理重点和要求,对本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指导各学校认真自查自纠,全面对标找差,即知即改,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在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根据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通知,制订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政策文件或实施方案,公布区域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施教区范围,明确民办学校(含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的招生方式等.各级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做到投诉举报一件,查实一件. 各学校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列出违规问题清单,并针对问题积极主动整改,在当地教育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向社会及时公布2019年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和报名入学办法等.公办学校要主动与施教区内的适龄儿童家长联系沟通并告知入学政策,民办学校要积极采用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各地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于5月28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对自查自纠中弄虚作假、整改不力的地区和学校,将进行汇总通报并严肃查处.
(三)督查问责阶段(2019年8月15日前) 各地中小学责任督学要定期到所负责学校督查、记录.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各校自查自纠情况逐校组织开展督查,对违规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整改报告报我局基教处.建立专项治理周报制度,每周将专项治理情况报我局基教处,并上传省级阳光办学平台. 我局将坚持点面结合,对学校违规办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重点地区和学校进行严肃处理,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违规办学情况严重的地区和学校予以严肃查处并在全市通报;
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和问责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提出到人到事到格次的问责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按照有关规定作出问责处理.各地要按照 属地管理 原则,依照相关规定对违规办学行为进行分类处理和责任追究,学校违规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撤消省市内涵建设项目及支持资金;
对校长依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处分、调离岗位,直至撤职处分.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9年12月30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