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7-08-02 |
(一)厨房 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主副食加工间及配餐间合计分别为
54、
61、67m2,主副食库分别为
15、
20、30m2,烧火间分别为
8、
9、10m2.
(二)开水消毒间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
8、
10、12m2,供烧开水及餐具、毛巾、茶具等物消毒之用.
(三)炊事员休息室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
13、
18、23m2,供炊事人员更衣、休息使用. 第九条 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规模园舍建筑面积(m2) 建筑面积定额(m2/生) 6班(180人)
1773 9.9 9班(270人)
2481 9.2 12班(360人)
3182 8.8 (详见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
第三章 用地面积定额 第十条 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道路用地等. 第十一条 建筑占地按主体园舍建筑为三层楼房,厨房、晨检、接待、传达室等为平房计算.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第十二条 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两部分.分班活动场地每生2m2;
共用活动场地包括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嬉水池、砂坑以及30m长的直跑道等,每生2m2. 第十三条 绿化用地每生不小于2m2,有条件的幼儿园要结合活动场地铺设草坪,尽量扩大绿化面积. 第十四条 道路用地包括园内干道、庭院道路及杂物院等用地. 第十五条 城市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 规模用地面积(m2) 用地面积定额(m2/生) 6班2700
15 9班3780
14 12班4680
13
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定额可供有条件的乡(镇)幼儿园参照执行.半日制及计时制幼儿园使用本定额时,其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均应适当核减. 第十七条 本定额未包括教职工住宅、人防工程、连接廊、车库、自行车棚、花房、地窖以及采暖地区供暖锅炉房等的建筑面积及相应的用地面积.对上述建筑物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有关部门应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及人员编制就近安排幼儿园的教职工住宅. 第十八条 本定额中各类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均按240mm厚计算,大于240mm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本定额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基建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一 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 名称每间使用面积(m2) 6班(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 间数 使用面积小计 间数 使用面积小计 间数 使用面积小计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 活动室
90 6
540 9
810 12
1080 卫生间
15 6
90 9
135 12
180 衣帽教具贮藏室
9 6
54 9
81 12
180 音体活动室
1 120
1 140
1 160 使用面积小计
804 1166
1528 每生使用面积(m2/生) 4.47 4.32 4.24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 办公室
75 112
139 资料兼会议室
1 20
1 25
1 30 教具制作兼陈列室
1 12
1 15
1 20 保健室
1 14
1 16
1 18 晨检、接待室
1 18
1 21
1 24 值班室
12 1
12 1
12 1
12 储藏室
3 36
4 42
4 48 传达室
10 1
10 1
10 1
10 教工厕所
12 12
12 使用面积小计
209 265
313 每生使用面积(m2/生) 1.16 0.98 0.87
三、生活用房 厨房主副食加工间(含配餐)
54 61
67 主副食库
15 20
30 烧火间
8 9
10 开水、消毒间
8 10
12 炊事员休息室
13 18
23 使用面积小计
98 118
142 每生使用面积(m2/生) 0.54 0.43 0.39 使用面积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