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7-08-10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预售资金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套取预售资金,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融资,必须与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含其它融资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融资资金用于工程项目建设.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商品房抵冲工程款(材料款),须与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签订协议,经监管机构确认,作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据,并在协议中载明已付工程款(材料款).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月向监管机构提交银行对账单和商品房销售明细表,以供核对.

四、商业银行职责 (十一)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签订《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配合监管机构对预售资金的缴存和使用进行管理. (十二)商业银行对网络监管系统及时进行升级,满足监管系统账户资金按时归集的要求,向监管机构实时传输预售资金收取、按揭贷款发放数据信息,实现实时对接. (十三)商业银行及时将预售资金转入监管账户.将按揭贷款形成的预售资金在贷款获批当日,全额、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或监管机构指定的办理按揭贷款的银行账户,未经监管机构同意,不得受理支付业务. (十四)商业银行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须与监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经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所贷资金按照施工合同等实行 受托支付 . (十五)商业银行按监管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核准通知书》支付款项,未经监管机构同意,不得受理监管账户支付拨付业务,违反规定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六)商业银行每个工作日上午10时前发送对账信息.如发现账务收支不平或有不明款项入账的,及时与监管机构联系查明原因并更正.根据电子备份台账定期结息,在结息日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结息信息与明细报送监管机构,以便查验入户. (十七)商业银行遵守监管账户有关数据信息保密规定,共同维护开发企业、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五、监管协议签订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监管账户后,与监管机构、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开户银行监管账户开户证明;

2.监管项目信息概况表;

3.《房产测绘预测成果报告书》中的房屋分类面积测绘面积证明;

4.监管项目概况表;

5.监管资金分项明细表;

6.监管前工程用款明细表;

7.中标通知书,商务标原件(商务标-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8.工程总包、分包、设备及材料加工订购等合同(协议书及专业条款部分);

9.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备案表(电子文本). (二十)监管协议明确商品房预售期间监管账户不得随意变更.

六、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确定 (二十一)重点监管资金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安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等(精装修房屋包括装修费用).重点监管资金设定标准为上述费用的120%. (二十二)工程造价标准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综合确定,房屋类别分别为别墅、排屋、多层、小高层、高层.配套费用依据物价部门发布的相关费用标准综合确定. (二十三)重点监管资金标准根据房地产市场项目建设成本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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