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7-08-12

(一)第一个阶段为20天,从测量数据公布次日起20日内;

(二)第二个阶段为5天,从测量数据公布次日起第21日―第25日;

(三)第三个阶段为5天,从测量数据公布次日起第26日―第30日. 从测量数据公布第31日起按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认定组组成及职责) 认定组由指挥部、朝歌街道办事处、桥盟街道办事处、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房管中心、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村两委、公证处、测绘公司、评估公司等工作人员组成,具有以下职责:

(一)合法宅基地及符合约定俗成使用宅基地的认定;

(二)违法占地及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户的认定;

(四)住改营实际经营面积及经营损失补偿标准的认定;

(五)被搬迁房屋装修等级的认定;

(六)其他相关工作.

二、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安置及奖励 第十二条(被搬迁房屋的补偿) 被搬迁房屋按照下列标准补偿:

(一)属于原一次性建成的房屋或者未经批准翻建在合法宅基地1:1.33容积率以内的房屋按照鹤政〔2018〕7号规定补偿;

(二)属于非一次性建成,或者未经批准翻建超过合法宅基地1:1.33容积率的房屋,本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在奖励期满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鹤政〔2018〕7号打八折给予补助.逾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三)属于本方案公告后突击抢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安置房指标的构成及优惠价) 每户可以购买的优惠价安置房指标包括下列构成:

(一)根据宅基地面积计算的安置房指标;

(二)奖励的安置房指标. 被搬迁人按照2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购买安置房. 第十四条(根据宅基地计算安置房指标) 每户原状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分段累计计算安置房指标:

(一)每户167平方米以内,按照1:1置换安置房指标;

(二)每户167―200平方米部分,按照1:0.8置换安置房指标;

(三)每户200―333平方米部分,按照1:0.5置换安置房指标;

(四)每户超过333平方米部分不予置换安置房指标. 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的安置房指标超过合法房屋的1.2倍的,按照合法房屋的1.2倍计算安置房指标. 第十五条(合法房屋的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合法房屋: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办理了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

(二)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原一次性建成的且用于实际居住的房屋;

(三)虽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审批手续,但宅基地认定合法,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未经批准翻建房屋不超过合法宅基地1.33倍的建筑物. 第十六条(购房补贴) 被搬迁户每处167平方米以内的原状宅基地给予18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划拨宅基地的村民户符合分户条件分户的167平方米以内宅基地给予16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第十七条(户的界定) 为了准确计算购房补贴及奖励金额,本方案中户以原状宅基地进行确定,具体按照下列方法界定:

(一)有房产证或者宅基地证的,依房产证或者宅基地证作为户的依据;

(二)纳入城市规划区的,不再划拨宅基地,原则上不分户;

(三)一户多宅且不具备分户条件的,按照一户补偿安置、购房补贴及奖励,宅基地和房屋面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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