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7-08-12

2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受理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行政审批中心

5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7号令)的规定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如实提出书面核查意见.(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35 45 决定 3.决定责任:经集体审查作出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8 送达 4.送达(或告知)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审批中心

8 10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服务

电话:0391-6631679 投诉机构:市安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

电话:0391-6633042 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1号楼D区3楼安监局窗口

3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受理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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