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7-08-12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行政审批中心

5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有关规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书面核查意见.(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20 30 决定 3.决定责任:经集体审查作出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8 送达 (或告知) 4.送达(或告知)责任: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审批中心

8 10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受理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行政审批中心

18 20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有关规定条件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决定 3.决定责任:经集体审查作出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制作《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送达 4.送达(或告知)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审批中心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服务

电话:0391-6631679 投诉机构:市安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

电话:0391-6633042 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1号楼D区3楼安监局窗口

4 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五条第四款: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申请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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