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7-08-15 |
(二)本岗位责任人 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的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公共服务事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2、填写办理流程表.
3、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备案.
4、于当年年底前将材料一并报送市城市管理委.
五、公开
(一)工作标准 对准予备案的决定,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布.
(二)岗位责任人 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的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决定,按照要求在市和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公众可以查阅. 公共服务事项名称: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 事项类型:其他职权 事项设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款及第四十五条. 事项实施主体: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负责具体办理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的停业、歇业申请,每年年底前将批准的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情况报市城市管理委. 权限划分:市级管理、区级审批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发放文件名称:《XX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决定书》 决定书期限:停业、歇业截止日期 事项收费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事项办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
2、申请单位需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3、申请单位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并已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了妥善安排.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所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审核)
1、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事项申请表(原件).
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申请单位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期间对其供应范围内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的供应保障方案.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事项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缺项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 3.申请人按照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不予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备案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职权范围的.
(三)岗位责任人 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的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2、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3、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地信息.
4、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填写办理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5、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公共服务事项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