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7-08-27 |
第二条 适用情形
(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自行补办出让,或因转让、改制、改变用途、增加建筑面积、租赁而补办出让,补交地价款(租金);
(二)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或建筑物)、调整使用年限、增加建筑面积而补交地价款;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为国有土地后,需补办出让而补交地价款;
(四)国有建设用地出租和临时租赁租金计收.
(五)土地使用权期满续期. 第三条 土地市场价格的确定
(一)土地市场价格是某用途在市场上一般、平均水平价格,是土地受让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其他形式的现金和实物补偿折价、其他补偿等.
(二)计收地价款的地块属于公开交易的,以涉及土地的公开交易成交价、经容积率修正后的基准地价和土地中介机构评估价格比对,从中选取最高价作为土地市场价格;
不涉及公开交易的,以容积率修正后的基准地价和土地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中的最高价作为土地市场价格.
(三)划拨土地转让时,如果公开交易成交价不含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该划拨土地公开交易成交价必须进行换算成出让土地交易成交价后才能作为土地市场价格的参考. 公式:出让土地交易成交价=划拨土地公开交易成交价/60% 划拨土地公开交易成交价包含房产价值的,其公开交易成交价应将土地价格单独分离出来,若不能分离的,则按照交易时点合法产权建筑物的重置折旧价作为房产价格后再分离土地价格.
(四)本标准中涉及的基准地价及相关参数均按最新通过验收并经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实施的基准地价方案确定.
(五)土地市场价格的价值时点为相关业务受理之日. 第四条 计价面积和土地用途的确定
(一)出让土地的用途类别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的用地性质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功能,对照土地二级分类用途确定.
(二)宗地跨多种土地用途或建筑功能的,能区分不同用途、功能建筑面积或用地分摊面积的,基准地价按不同用途分别计算求和;
不能区分不同用途、功能建筑面积或用地分摊面积的,按该宗地各种用途中最高的基准地价作为整宗土地的基准地价.
(三)地价款的计价面积按闭合红线的宗地面积计算,如建设项目涉及多宗地合并办理的,应逐宗进行计价后统一办理补交地价款手续.计收面积按以下情形确定: 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收地价(如已发不动产权证书与最新实测面积不一致的,在建筑物无加建、改建、扩建的情况下,可按照最新实测面积计收). 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按申请合同履约复核时点的建筑面积计收地价,申请合同履约复核时点的建筑面积参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规定,具体面积认定(包括地下建筑面积)参照竣工验收的房产测绘报告. 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和临时租赁的租金计价面积,按实际出租的宗地面积界定. 第五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按原用途补办出让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不含国有划拨留用地)经批准补办出让的,按以下情形计收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