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7-08-27 |
(一)未建成建筑物或建成后未发分户证(含单家独户的住宅用地)的,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地价款.
(二)已建成建筑物且已发分户证的,住宅用地(包括房改房)按所在片区基准楼面地价的10%再进行年限修正后计收地价款;
除住宅用地外的按所在片区基准楼面地价(工业用地按基准地面地价)的20%再进行年限修正后计收地价款.
(三)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再转让的,经批准补办出让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地价款(属于 三旧 改造项目用地及国有划拨留用地的除外).
(四)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以无偿返拨方式取得国有划拨留用地使用权情形的,办理补办出让手续时,不需补缴地价款,但仍需签订出让合同(若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建设后转让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出让合同;
若属于转让开发建设的,按规定确定受让方后,由自然资源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需约定出让年期起算和终止日期、宗地开工及竣工时点,明确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并交纳有关税费. 第六条 改变土地用途地价款计收方式 原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因规划用途变更,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收回外,用地单位报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同意改变用途后,按以下情形计收地价款:
(一)未列入 三旧 改造范围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地价款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的70%计收: 地价款=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70%
(二)未列入 三旧 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地价款按改变用途后(含改变土地或建筑物用途)批准年限的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土地市场价格剩余年限值的余额计收: 地价款=新用途批准年限的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剩余年限值的土地市场价格 当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土地市场价格剩余年限值小于等于零的,无需补交地价款,也不退回已缴纳的地价款. 划拨土地上新建、改建、重建、增加建筑面积或者改变用途,若该建设项目用地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无需补交地价款;
若该建设项目用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须由政府收回重新出让或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要求补交地价款. 第七条 延长土地使用年期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期:
(一)按城镇规划实施而改变用途的土地;
(二)烂尾楼项目;
(三)混合用途的宗地中,使用年期较短的土地延长土地使用年限;
(四)多宗土地使用年期不一致申请合并登记;
(五)其他情形经政府批准延长土地使用年期的土地. 申请土地使用年期延长应当依法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后,进行土地使用年期修正,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将土地使用年期延长至不超过最高法定出让年期,并需补交延长使用年期的地价款,具体计收公式如下: 延长使用年期补交地价款=法定最高年限的土地市场价格*延长年期修正系数. 其中,延长年期修正系数按以下公式计算,延长年期修正系数见附件1《延长年限修正系数表》. 式中:R――延长年限修正系数, s――纯收益逐年递增比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