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7-09-10
民事案件如何运用社会常理进行断案 ――蔡苑茹诉邓城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余洪 要点提示: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事实的认定,证据使用的规则为证据优势规则,证明的标准达到高度盖然性就可以对事实作出认定,原审法院依据该规则以及经验法则认定事实并无不当,因此在判决书中使用 依照常理 、 可能性非常大 、 与常理不符 、 如… 等词语符合审判规律.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375 号;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604 号. 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蔡苑茹.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邓城南. 2008年4月8日,原告蔡苑茹在建行广州直属支行处开设了户名为蔡苑茹、账号为3328139980120260723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该账户为通存通兑,支取方式为凭密码支取,原告按规定自行设定了交易密码.同日,原告蔡苑茹向建行广州直属支行提交《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签约申请表》,并与建行广州直属支行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东路证券营业部等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对应上述3328139980120260723 的银行存款账户,开设了户名为蔡苑茹、账号为8888105000852873的银行保证金账户(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并对应开设户名为蔡苑茹的证券资金账户,原告按规定自行设定了交易密码,用于股票等证券交易.当日,原告的父亲蔡泽鸿(又名蔡泽鸣)向该银行账户转账存入款项90万元,并于当日将该款转入原告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证券资金账户用于股票交易.开户后,原告提供存折及密码委托其父亲蔡泽鸿办理有关业务,陆续存入该账户890多万元.期间,被告邓城南凭密码操作上述原告银行存款账户及对应的原告银行保证金账户及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被告邓城南是建行广州直属支行的职员.原告的父亲蔡泽鸿与被告邓城南相互认识,是客户关系. 上述原告银行存款账户开户后至2008年8月28日止,与其对应的原告银行保证金账户及证券资金账户之间有多笔的银证转账交易.其中:2008年5月19日,原告上述银行存款账户存入款项共600万元,当天以银证转账划款共300万元到原告银行保证金账户用于股票交易,再于2008年5月26日以银证转账划款300万元到原告银行保证金账户;

2008年5月29日,由原告银行保证金账户以银证转账划款652万元到原告银行存款账户;

2008年6月1日,原告上述银行存款账户存入款项2010569元;

2008年6月2日,原告上述银行存款账户以银证转账划款共800万元到原告银行保证金账户.2008年9月8日,原告委托其父亲蔡泽鸿凭原告存折及密码到银行营业厅提取原告上述银行存款账户内三笔存款共6795760元,账户余额8.27元. 2008年9月21日,被告邓城南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 经本人介绍,蔡苑茹于2008年4月8日在建行广州直属支行开设活期账户(账号为3328139980120260723)拉存款做业绩,蔡苑茹并陆续存入890万元,本人在蔡苑茹不知情的情况下,动用其全部资金用于炒股,并造成264万元的损失,存折账户现余626万元,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存折及交易密码,本人愿为还清蔡苑茹损失的264万元为止.欠款人:建行广州直属支行副行长邓城南,2008年9月21日 .同日,被告邓城南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主要载明邓城南因私自操作原告的股票账户导致损失274万元,以现市值约40万元的房产证抵押于原告父亲蔡泽鸿处至还清款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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